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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涉农主体“白名单”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0-08 阅读1055次 来源:本站

 2023-10-08 15:01 发表于湖北

黄政办发〔202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涉农主体“白名单”融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7月28日



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涉农主体

“白名单”融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释放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资产、资源,解决涉农权利登记抵押、变现难问题,在《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为涉农主体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白名单”融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与原《办法》并行实施。在建立“白名单”制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运行管理、风险补偿追偿等方面对原《办法》作出调整优化。
 建立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
(一)“白名单”主体范围。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市场主体;休闲观光和游览景区建设及管理等农文旅融合主体;乡村振兴项目主体。
(二)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产生程序。
1.主体申报。涉农主体填报《黄冈市涉农主体融资“白名单”申报表》,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文旅局等相关产业部门申报;
2.受理备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文旅局等相关产业部门受理涉农主体申报并对申报主体的入围资格进行核查,报请同级政府审核备案,备案文书交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涉农主体“白名单”,每月底前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形成白名单主体资源库。
 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支持举措。
(一)设立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市县两级信贷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为6亿元,出资比例按原《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执行,第二期(本期)出资30%,作为涉农主体定向融资风险补偿金。
(二)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交由市融资担保集团专营。按照“全市一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开展政银合作。市县两级政银、银担合作及运行模式、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按原《办法》执行。
(三)合作银行按照本实施办法配套定制涉农主体风险补偿信贷产品和业务规程,服务涉农主体信贷融资。
(四)“白名单”授信准入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如经营承包合同),连续生产经营满12个月;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年龄在 18-60 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
3.经农业或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纳入地方政府重点支持名单;
4.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5.借款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有生产经验、遵纪守法,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征信良好,无恶意逃废债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涉诉问题;
6.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具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示范带动作用强,能通过自身经营,带动周边农户增收。
(五)单户单笔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按各合作银行最优惠利率执行,原则上利率不超过5%(对符合涉农贷款贴息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期限一般控制在1-3年。专营机构可收取不高于0.5%的保证费用,用于专营机构业务经费和风险准备。贷款到期按时还款,符合要求的涉农主体可予以续贷支持。
第五条 “白名单”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尽职调查。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将汇总的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交由合作银行、专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单户单笔1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专营机构可见贷即保,10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合作银行与专营机构联合尽调。
(二)融资分类。专营机构、合作银行根据联合尽调情况,按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信贷风险补偿贷款、不予支持类进行分类(其中,不予支持类应说明具体原因),分类支持清单由市融资担保集团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备案。
(三)公示反馈。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对合作银行与专营机构尽调确认的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企业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交主办银行和专营机构办理贷款。
(四)连带保证。“白名单”主体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贷前应与合作银行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五)赋强公证。由于涉农主体的特殊性,单户单笔超过500万元(含)的,须办理赋强公证登记。
(六)限时办结。专营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及时办理涉农主体融资核准。公示期满后,合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资金监管。对于贷款的使用,合作银行按照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监管,防止贷款资金挪作他用。贷款主体主要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支付结算原则上在合作银行指定账户进行,规范资金流向。
第六条 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运行管理。
(一)涉农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安全效益并重原则,由专营机构单独建账、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单独考核评价。
(二)专营机构根据合作银行授信情况,于放贷前合理调配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存放,在贷款本息结清前不得将信贷风险补偿金挪作他用。
(三)专营机构及合作银行应对保证贷款的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和跟踪监督;专营机构还应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预警风险,调整政策松紧度。
(四)预警与止损。设置风险预警线和止损线。各县(市、区)逾期率的预警线为4.5%、止损线为9.5%。由市级专营机构分县(市、区)、分行业(产业)进行监测,逾期率达到4.5%时,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审视,及时作出调整,逾期率如达到9.5%时,应及时分县(市、区)、分行业叫停止损。
(五)专营收入管理。风险补偿金保证费收入专项用于专营业务;利息收入的全部和保证费收入除专营费用外的剩余资金均应收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用于补充风险补偿金。专营收入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风险补偿与追偿。
(一)风险补偿金业务开展前,涉农主体在合作银行已有的存量贷款的续贷、转贷不计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也不适用见贷即保流程。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年度见贷即保代偿上限为4.5%。
(二)市县两级信贷风险补偿金对涉农主体“白名单”贷款本息损失的80%提供风险补偿责任保证。
1.风险代偿。贷款主体到期不能正常还款时,合作银行应积极清收。按照本办法办理赋强公证的业务,依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未办理赋强公证的业务以贷款主体及连带保证人(不含专营机构)为被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追偿。贷款逾期60天并经专营机构调查属实的,由合作银行提出补偿,专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责任比例从信贷风险补偿金中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自行划扣信贷风险补偿金。信贷风险补偿金不足以代偿的,应及时协调地方政府予以支持。市级专营机构每月应将信贷风险补偿情况报联席会议备案。2.债权追偿。对于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损失,合作银行、专营机构为追偿责任主体,应全力进行追偿。专营机构以信贷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银行履行相应补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向贷款主体的追偿权,合作银行应向法院追加专营机构为执行申请人。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协调追偿,追偿所得在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专营机构分得的资金归入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
3.资产处置。各级政府应建立不良资产收储机制,对风险损失经代偿追偿后最终形成的不良资产,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平台公司进行收储。
 其他事项。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和协调涉农主体信贷风险补偿“白名单”的确定、风险补偿管理与债权追偿。
(二)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和文旅局具体牵头负责组织辖内涉农主体贷款申报、入围主体资格审查等相关责任事项的审核把关及风险补偿追偿协调等。
(三)市融资担保集团是信贷风险补偿金专营主体,市级和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也是风险补偿追偿的责任主体,对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专营管理、业务调查、保后管理、风险补偿及追偿、预警止损负责。
(四)合作银行是信贷风险补偿贷款的执行主体,并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同是损失追偿的责任主体。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对接涉农主体“白名单”,做大业务规模;切实履职尽责,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积极清收,提升质效。
(五)各县(市、区)按照《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规定建立联席会议、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同时增加国资部门为联席会成员单位。
(六)对专营机构专营信贷风险补偿金进行单独考核评价(不纳入一般担保业务考核)并按季通报。对专营机构、产业部门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本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追偿后仍有损失的,根据上级容错纠错激励担当作为有关要求予以处理。
第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来源:黄冈市融资担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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